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房屋稅的納稅人為受託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人為了有效規劃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方式。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的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至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因情形與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相似,可由受託人推定一人繳納。
該局表示,前述規定有助於民眾使用信託方式管理房屋的民眾,瞭解房屋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
若您對房屋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