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納稅案件,於補徵時應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案件,如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於發單補徵稅款時仍應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按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為稅捐稽徵法第18條所明定。因此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約定委託代繳稅款者,其轉帳繳納通知如確已送達納稅義務人,依該通知記載,約定扣款帳戶應於扣款日(稅款繳納期限截止日)預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無法扣款情事,稽徵機關將另行發單,並依各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