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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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財政部核釋「強制執行法
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
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
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
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準此,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
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申請
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