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遺失遭竊除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仍須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最近在清理使用牌照稅欠稅時,常可聽到民眾如是問話:我的自用小客車在半年前失竊,已經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為什麼還接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很多民眾車輛遺失、失竊了,誤以為只要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就可高枕無憂,使用牌照稅也將隨著報案手續完成後自動停徵,事實上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資料為準,因此遺失、失竊車輛,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還須拿著警察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到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可停徵使用牌照稅。如已繳納全年期稅款者,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