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車輛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應否補徵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陳君向中古汽車商買得二手車一輛,尚未掛牌前開赴參加應酬,返家時路遇警察攔檢,因喝酒不敢受檢竟棄車而去,如此類未稅車輛經查獲時所有人或使用人將交通工具棄置而去,應否追補應納稅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