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陳君詢問: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什麼有人僅處罰滯納金?有人處罰一倍?有人卻被罰二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三十日為止,逾期未完稅行駛公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