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一般民眾都以為舊有車輛只要送給別人,反正而後使用該車子的人不是自己,出了事總與自己無關。ㄨ君就是存有此觀念,所以在新購一輛自用小客車後就將其使用約十年的舊車送給友人,孰知車子送人後不但還繼續接到稽徵機關送來的使用牌照稅單,甚至連交通違規罰單都以他本人為處罰對象。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買賣幾乎忘了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稽徵機關無從獲悉,故監理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所以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