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開立電匯委託代繳稅款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等執行業務者,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應按所書立之金額貼4?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是憑證稅,其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等執行業務者,收取代辦執行業務費用,及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為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所書立之金額貼4?印花稅票。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如您對印花稅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8226121-13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