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新建房屋要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契稅有不動產取得稅之性質,建築物雖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因變更後之起造人尚未取得所有權,所以免徵契稅。但於房屋建造完成後,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有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完成申報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
因此,請購買預售屋或受贈新建房屋或與建商合建分屋之地主,如以本人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應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