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9至10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順延至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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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期(98年9至10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98年11月1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98年11月16日,請營業人依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本期(98年9至10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98年11月15日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星期一(98年11月16日)申報,並自98年11月19日起加徵滯報金。另財政部業於98年3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4525470號函修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格式,其中申辦情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欄項,得免予填載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填載者應書寫正確,始能順利檢核。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本次營業稅媒體申報跨分局、稽徵所收件服務,亦因應調整為98年11月13、16日兩日,須跨區申報者,請多加注意。【#50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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