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牌照,移用及被移用車輛會受重罰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於其他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及該局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15條規定,移用牌照雙方將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另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補本稅外,再處以本稅2倍之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1個案例,車主名下有2部車,均為1986CC,其中A車於98年1月1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車主卻將B車輛之車牌移掛於A車,並於本年4月22日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A、B車之移用號牌行為分別各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即各車各處22,460元罰鍰,另A車須再依第28條規定第2項規定,除補徵1月1日至4月22日之使用牌照稅3,445元外,再處以6,890元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車輛除要定期檢驗外,報停之車輛不得再行駛公共道路,更不應將車輛之車牌移掛於他車使用,以免受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