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課錯稅退稅不受5年限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修正後,政府對人民課錯稅捐,應全額並加計利息退還,不再只限退稅5年。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修正前,納稅人向政府申請退稅的時間,不管溢繳稅捐的原因,出自納稅人或是政府造成,可申請退稅的時限,都是自稅捐繳納日起算5年,超過5年就不能要求退稅。
該局舉例指出,某君所有房屋為住家使用,90年誤以營業用課徵房屋稅長達8年之久,該君嗣後發現核課錯誤,依修正前規定,該君僅能申請退還5年溢課房屋稅,但在該條規定修正之後,則可退還8年溢課之稅款。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是自己申報錯誤導致多繳的稅款,仍應在繳納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即不得再要求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