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主死亡,新車主(繼承人)重新申請,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使用牌照稅繼續適用免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適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准予自原車主死亡至新車主申請免稅期間之使用牌照稅適用免稅。
該局表示:政府為照顧弱勢民眾,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准予自申請核准之日起免徵牌照稅。專供身心殘障者使用之車輛有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適用該項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者,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且有親屬關係,經審核符合規定即能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核准免稅後車主死亡,應自車主死亡翌日起恢復課稅。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遺產稅申報,於遺產稅繳清或取得免稅證明辦妥車輛繼承登記後,始能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再向稽徵機關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因自車主死亡日於新車主提出申請,該期間使用牌照稅須恢復課稅,為維護納稅人之權益,如新車主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同一戶籍,且該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仍准溯自原車主死亡翌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