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手冊登記之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使用之車輛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論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其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地址與戶籍地址不符者,依據財政部98年10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747720號函釋,仍得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可申請一人一輛或一戶一輛車輛免稅,其申請規則:一、身心障礙者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其本人所有之車輛可辦理一人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但其證件應屬同一人所有,且均未逾期,車籍與戶籍地址須一致。二、身心障礙者無汽車駕駛執照,可申請每戶一輛免稅,應備證件為:身心障礙手冊、印章、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戶口名簿,但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必須同一地址之親屬關係,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