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其原因、事實消滅,亦應負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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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可申請按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是納稅義務人之權利,自宜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主張,故於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其在原因、事實發生時,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於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因此,經申請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已變更使用或因故遷出戶籍,以致原址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資料,雖實際居住該地,其適用之原因、事實條件既已消滅,依法土地所有權人則負有申報之義務,雖未收到稽徵機關恢復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通知,尚難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主張該處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或以此為追認另一處申請適用之理由。該局強調,未申報者,依法除應追繳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稅款差額外,並處3倍罰鍰。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