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再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前經行政院核定依停車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100年6月8日起不再准予適用停車場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過去為解決停車位不足之現象,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且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現今大眾交通運輸便利,此優惠稅率遭質疑成為財團養地且合理節稅之方法,爰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建議限縮該等停車場用地適用優惠稅率之範圍,經行政院核定同意,財政部已於6月通函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遵照辦理。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函示,已依停車場法第11條取得「臨時路外」停車場登記證,並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如在100年6月8日以前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即不再准予適用優惠稅率;已經核准適用停車場用地優惠稅率者,自停車場證核准設置有效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即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至於其他都市計畫停車場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等供公眾使用之路外停車場用地,仍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交通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後,記得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如仍有疑義,請撥稅捐處服務電話洽詢02-89528625。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黃秀玲 電話︰8952-8263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劉麗慧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