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費用,該人員須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某公司王小姐詢問,該公司96年度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5,203萬元,為何被剔除2,320萬元?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人員薪資5,203萬元,經查發現其中部分人員為非全職投入研究工作人員,部分人員係從事秘書助理工作人員,且未提供各該等人員研究紀錄或日誌資料,核非屬前揭審查要點規定之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故依規定剔除相關人員薪資2,320餘萬元。
  該分局說公司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檢視申報人員是否確屬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如係兼職人員或雖為研究發展單位人員,惟非專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如: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均不得列報抵減。
  
  新聞稿聯絡人:黃秘書樹標
  聯絡電話: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