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課期間內發現應徵之地價稅仍應依法補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最近接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補徵93年至97年地價稅繳款書,非常納悶為何數年前的稅現在還要補?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則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另外發現有應徵的稅捐,應依法補徵;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就不可以再補稅了。

 原來稅捐機關在98年 10月發現,王先生從90年12月起就因為全家戶籍已遷出A地,不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為91年、92年已過核課期間,依法不能再補徵,而93年至97年還在核課期間內,所以再發單補徵差額地價稅。另王先主張A地優惠稅率被取消,則B地欲追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縱其戶籍設於該址(B地),亦因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所以並無法追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