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契據免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之移轉契據到底要不要繳印花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之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
納稅義務人如需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5)2224371分機121、129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