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要依規定申請復查,逾期申請將因程序不合而遭駁回。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某納稅義務人對其93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遭國稅局罰鍰處分不服,於收到處分書及繳款書數月後才申請復查,經該國稅局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該國稅局指出,「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乃為行政救濟之法理,納稅義務人應嚴格遵循,茲將行政救濟各階段申請期限分述如下,供納稅義務人參考,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一、 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二、 提起訴願:如不服復查決定,得於收受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檢同原復查申請書、復查決定書影本及相關證據送交原處分(復查決定)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三、 提起行政訴訟:
(一) 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 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並表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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