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不動產契稅申報起算日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坐落鳥松鄉房屋乙棟,因法院98年10月7日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經寄存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嗣後遲至98年11月9日才由其親自前往領取,詢問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自何時起算?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日。又依財政部98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7850號函釋該「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因此,民眾標購取得之不動產契稅申報起算日,應以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載日期為準。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請電詢地方稅務局服務專線:總局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111至1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