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之標準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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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0月29日起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由現行每查調一位債務之一項資料(所得、財產分別計算)收費500元調降為250元。&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財政部日前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於98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自該日起,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一項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算),收取查調服務費調降為250元,申請查調同一位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依每一年度收取服務費。&該局指出,民眾若需要「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首頁/便民服務/稅務書表下載/稅務行政自行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尚有疑問,可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查詢。&(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