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已將購置資產列為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年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應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70%。其中如有將購置資產金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該項資產以後年度即不得再提列折舊作為支出項目。&該局查核A基金會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與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支出項下列報折舊費用180萬元,該筆折舊費用係94年度購入之資產900萬元按耐用年數5年分年提列。經查該基金會94年度已將當年度購置會址房屋支出900萬元,列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然該會辦理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對該資產再次提列折舊,將同一支出項目重複列報,核與規定不符,經剔除該筆折舊費用後,95年度支出比例未達70%,遂予調整補徵稅款。&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