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稅,除了財產會被禁止處分外,還可能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地政或監理等有關機關,限制其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之登記,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前揭禁止財產處分後,倘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仍低於欠稅金額,且其欠繳稅額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尚得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前開限制欠稅人出境金額標準,並非單純僅指本稅部分,尚包括滯納金及利息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禁止處分與限制出境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的稅捐保全措施,若經查明欠稅人無財產或被禁止處分之財產與欠繳稅額不相當,而不足以保全稅捐時,其欠繳金額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稽徵機關仍得限制欠稅人出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及禁止財產處分,若欠繳稅額已達個人或營利事業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更可能遭限制出境,影響權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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