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小型汽車及機車減徵貨物稅之優惠,即將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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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振興經濟發展,活絡車輛市場及減輕民眾負擔,於98年12月31日前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小型汽車及機車減徵貨物稅之優惠即將到期,有意購買符合減徵貨物稅車輛之民眾請把握機會。&該局說明,依98年1月17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自 98年1月19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完成登記者,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3萬元;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4千元。&該局指出,前揭規定得減徵貨物稅之車輛,其新領牌照登記之日期應為98年1月19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經銷商於銷售車輛予買受人時,如符合上開條文規定者,得以原銷售額扣減貨物稅減徵金額後之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若未符合上開條文規定者,仍應依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