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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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有關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可列為當年度費用之金額,距前次87年3月3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基於簡化帳務處理及考量消費者物價變動影響,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原來的新臺幣6萬元調高為新臺幣8萬元。&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應自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公布日起第3日,即98年9月16日起依新規定辦理。&(聯絡人:大安分局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