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條件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11月為地價稅繳納期間。何種非都市土地及使用情形屬徵收田賦範圍,免予課徵地價稅?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徵收田賦(目前停?)。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林業、養殖、鹽業、水利、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而言,且必須未供非農業使用,始有徵收田賦之適用。
因此,原符合課徵田賦之非都市農業用地,經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如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變更非農業使用者,已不屬課徵田賦範圍,應自變更編定,或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惟經變更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如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或同時符合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及經變更編定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之規定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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