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 100年地價稅將於100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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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0)年地價稅將於本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30日(星期三)截止,請納稅義務人在期限截止前繳納。
  本次開徵地價稅稅款所屬期間為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接到地價稅繳納通知書後,對稅額如有疑問,或未收到繳納通知者,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臺灣省各縣(市)亦可向鄉鎮市公所查詢或申請補發。
  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下列繳稅管道,供民眾選擇利用:
一、現金繳納:
(一)臨櫃繳納:納稅義務人持繳款書向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二)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到萊爾富、全家、統一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並請保留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
二、信用卡繳納: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七碼、八碼及金門地區請撥412-6666/412-1111;外島(除金門地區外)及國內行動電話請撥02(或04或07)412-6666/412-1111;國外地區請撥886-2(或4或7)-412-6666/412-1111,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為166#】或利用網際網路(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截止日等資料,取得授權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更正或取消。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須支付服務費及其收取標準請洽各發卡機構。
三、轉帳繳納:
(一)約定轉帳繳稅: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繳納期間截止日(本年11月30日)在帳戶內預留足夠之存款,以備提兌。
(二)自動櫃員機(ATM):納稅義務人可利用各地銀行、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等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籤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三)電話語音: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稅款,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同上)轉帳繳納稅款,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四)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可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地價稅繳納期限長達1個月,財政部賦稅署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在繳納期限屆滿前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依規定,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鈞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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