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記得要如期報繳契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陳先生向法院標購取得員林鎮3筆及埔心鄉1筆共4筆法拍屋,並由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其中埔心鄉1筆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陳先生僅將有辦保存登記之員林鎮3筆房屋,申報繳納契稅後,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埔心鄉房屋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經該局查獲,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除補徵契稅60,630元,並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60,630元,陳先生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指出,向法院標購房屋,亦屬於買賣不動產,納稅人(即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或房屋所屬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並不因法拍屋是否辦理保存登記而有所不同,因此陳先生標購取得上述埔心鄉法拍屋,未向該局或埔心鄉公所報繳契稅,違反契稅條例第11條、16條規定,並依第26條規定,經該局查得,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鍰。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人注意,不論房屋是否有辦保存登記,只要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均須向該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