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或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或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加強便民服務,除對於民眾遭逢重大災害致房屋焚燬、坍塌案件,經由新聞報導即派員勘查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外,至於拆除改建房屋,地方稅務局無法即時得到訊息,因此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已全部拆除,仍應辦理申報,經地方稅務局查證實勘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可停止課徵房屋稅;另外部分拆除因面積減少也可以重新核算課稅面積,以免多繳房屋稅,影響權益甚大。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為免影響自身權益,不要忘了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稅務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服務電話04-7239131轉214(員林分局04-8320140轉211、北斗分局04-8870001轉203)。
承辦員:鐘美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