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基地仍得按自宅用地課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似此情形該項住宅用地可不認為供營業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者,仍應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