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不動產契約撤銷移轉申報,已貼用或繳納印花稅款無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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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故凡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之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解除契約,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因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不得申請退還稅款。該分局提醒民眾,於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要慎重,避免日後因解除契約致損失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