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服務費自98.10.29起調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8年10月29日起,債權人向本局及各分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應繳納之服務費每案由500元調降為250元。

 財政部於日前檢討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並於98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自該日起,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各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所須繳納之服務費由每案500元調降為250元,惟僅限同一債務人同一年度之財產「或」所得資料,若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之資料或同一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則應按每一年度及項目分別收取服務費。凡經申請查調,無論是否查得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