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提供各項場地及設備收費之相關營業稅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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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學校提供各項場地及設備與相關人員使用,並向其收費,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教育勞務之規定,則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學校為提供教育勞務而購置或承租相關設備予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同時收取費用,如非招商承包經營者,得免徵營業稅。例如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另外,學校為提供良好之學習環境,充足宿舍床位數量而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且依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及規範收取相關費用,該等宿舍與上開所列之場地及設備均與提供教育勞務相關,且經教育部認屬教育勞務範疇,故免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學校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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