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須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基準日之前補報補繳,始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已達裁罰標準之漏稅案件,經稽徵機關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補報補繳案件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規定,應以調查基準日為分界點。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即有過失。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或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儘早自動補報補繳,不可心存僥倖,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