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因此,己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設籍人因故將戶籍遷出,即使實際居住該地,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於戶籍遷出日起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常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辦理戶籍遷移,於遷移前應妥善規劃,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地之戶籍登記,以免因不符自用住宅規定而遭補稅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