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契據貼用印花稅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買賣雙方若非以買賣契約書而以其他憑證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者,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則依其所持憑證性質而有不同。如憑證為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可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如憑證為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此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該憑證即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由持協議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