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協議取得生存配偶名下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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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依法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其與生存配偶協議取得之土地,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捐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協議取得生存配偶之土地,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但逾期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至其原地價仍以生存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該局提醒,繼承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受贈之土地再移轉予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1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