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開徵期間可申請自99年起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近期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是否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9及17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起適用。因此,即使地價稅已開徵,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納稅人,仍得提出申請,惟應自次年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對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如有疑義者,可以電話或就近至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洽詢,鳳山總局電話:(07)7410141,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5506;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免費服務電話: 0800-761002,由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該局網址:http://www.kh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