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庭院空地或閒置的土地搭建簡陋鋼鐵架建物供作停車或堆放雜物使用仍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利用門前庭院空地或閒置的土地搭建簡陋鋼鐵架建物供作停車或堆放雜物使用係屬房屋稅課徵範圍,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在自有庭院搭建簡易建物供作停車場地或儲藏倉庫等使用,惟依據房屋稅條例第二及第三條規定:「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凡建築材料固著於地上之構造物,供人居住、遊憩、工作、儲藏之場所,都是屬於建築物範圍,鋼鐵搭建之房屋亦無例外,仍屬房屋稅課徵對象,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如屬簡陋之建物,可向該局申請按簡陋房屋減成核計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