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別忘了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購買預售屋或建築中之房屋,雖以承買人名義,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因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已屬契稅課徵範圍,承購人應於所承購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該局籲請承購預售屋或建築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依限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該局同時表示︰如屬自有土地委由他人建築之自有房屋,或受讓建築中房屋未完工程繼續建造並以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惟應保留相關委建合約、支付工程價款或購買建築材料等憑證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