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時,應趕快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捐,在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稅務稽徵機關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至於得執行之標的,只要是納稅義務人的財產,即使是動產,甚至是債權,都可以做為執行標的。本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補稅繳款書時,應該在限繳日期前繳納,如果未如期繳納而遭移送行政執行處,應於接獲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時,趕快繳納;否則,一旦遭扣押存款、薪資…等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