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得由取得所有權人代為繳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移轉,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的權利,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得由取得所有權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的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權利人若要主張上項權利,記得向稅務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且最好用支票繳款,盡量不要用現金繳納。避免未來因撤案或其他因素要退稅時,無法提出該項稅款確係由權利人所繳納的證明而未能受領該筆退稅。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本分局客服專線788247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