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人設籍居住,無居住事實時應注意戶籍有無辦理遷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近來有不少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因房屋供人設籍居住,雖已無居住事實,但找不到設籍人說明無租賃關係而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為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係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其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份,即可選擇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惟實務上常發現民眾將房屋供人設簎居住,出售時始發現早已無居住事實,戶籍仍未遷出,在找不到設籍人說明有無租賃關係或提不出戶政機關的空戶證明文件之下,土地增值稅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