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分別為兄弟所有,地價稅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些民眾質疑為何其名下土地為本人所有,房屋為兄弟所有,父母設籍該處,無出租地也無營業事實,為何地價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土地及房屋分別為兄弟所有,因兄弟非屬直系親屬關係,即使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亦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