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申請要趁早稅款繳納比較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如果承租人退租後預計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要辦理使用情形變更,就可以少繳點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且愈快愈好,因為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次月才改按新稅率課徵。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原作非住家使用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如此才可減輕房屋稅之負擔。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