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增加產量或擴大營業據點常需外購土地興建廠房辦公室,又為了節省財務支出,亦常藉法院拍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房地。只是取得建物後常因無法符合營業上所需而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應如何列報?是否產生租稅負擔?常為營利事業所忽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所稱「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之有形資產。營利事業如購置房屋後拆除重建,其購置之房屋款項及拆除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其他損失1,000萬元,經進一步審查相關帳證,發現該筆損失係以取自法院拍賣建物之成本扣除當年度折舊之未折減餘額列報;由於該公司取得建物數月旋即拆除重建,並註銷其房屋稅籍,且無法進一步提示該建物確有供營業上使用之證明,顯然購買建物之本意並無繼續使用之意思,國稅局乃將購買建物之成本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其他損失1,000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購置建物如無供營業使用之事實,即予拆除重建,該建物成本費用係新建物之成本,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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