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販售酒品之營業人進貨時要取得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投縣政府及警察局,進行低價酒品查緝及私劣菸酒取締工作時,查獲某商號倉庫內有逾期酒品,高梁酒、特級黃高梁及白蘭地計481瓶,該酒品除經稽查人員依規定裁處沒入外,另發現該商號低價銷售之米酒係向國內4家產製廠商進貨計2,280瓶,其未依規定取具進項發票,致遭受處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菸酒產製業者不論規模大小,一律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菸酒之品名及規格。另為促使營利事業據實給與及取得憑證,俾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臻於翔實,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如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或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經營販售酒品之營業人,向產製廠商進貨菸酒時,應取具進項憑證,以免被查獲受罰外,如無法提出酒品來源證明者,甚至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產製私酒而遭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秀枝,電話:04-23051111轉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