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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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應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 A公司98年間以帳上機器設備70萬元作價投資認購B公司發行增資新股100萬元,應開立100萬元發票交付B公司,若按70萬元開立發票,即涉及短漏開30萬發票金額情事,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論處。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設備抵繳認購取得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請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補稅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