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無需先繳納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的應納稅額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對於復查結果如仍不服者,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可在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之稅捐稽徵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有所不服,申請復查時,不必先繳納稅額,但在提起訴願階段,如未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的擔保,雖不影響提起訴願的效力,惟將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強調,行政救濟結果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且不必再補繳稅款時,已繳納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也會加計利息返還,對其並無不利之處。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8111709